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称核准登记-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原则
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原则 (信息来自: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) 二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。 三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四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。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。 五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。 六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核准: 七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,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,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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